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1號
TTDV,110,消債更,1,202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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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鍾明珠 
代 理 人 李容嘉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9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 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9人×10份×51元-已繳交 聲請費1,000元=3,590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聲請人配 偶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說明財團法人博幼 社會福利基金會於民國107年所補助之1,100元之原因為何?



是否每年均有此款項之補助?
五、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郵局、銀行、農漁會 、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 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8年2月5日起迄今之 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
六、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七、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僅陳報每 月支出,是就必要支出數額部分,聲請人仍應詳列目前每月 必要支出之金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之金額及說明其必要 性,並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暨提出相關單據 (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八、聲請人自陳其每月支出大於收入,請說明超出部分由何人負 擔?又何以負擔其提出之每月1,000元之更生清償?九、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遺產清冊,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繼承其 遺產?
十、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請提出借貸證明,及說 明借貸本金、利息計列及償還情況,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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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