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3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陳永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
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
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
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永亮於民國90年6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
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
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
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5878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
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
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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