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66號
TTDV,110,司促,566,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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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蕭博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壹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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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