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94號
TTDV,110,司促,494,20210209,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9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朱振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50,000元     │109年12月26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