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76號
TTDV,110,司促,476,202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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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7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郭瑋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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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33,600元     │109年8月15日起至  │20%     │109年8月15日起至  │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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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