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61號
TTDV,110,司促,461,20210209,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温祐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