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33號
TTDV,110,司促,433,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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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劉向紅 

債 務 人 劉愛主即劉霈龍


債 務 人 楊清花即張清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零伍佰壹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向紅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劉霈
    龍即劉愛主、張清花楊清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
    訂借就學貸款8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以下同)
    552,613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
    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
    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
    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
    息外,並就延遲還本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應付息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
    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09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0年01月24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零
    點九,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10年01月25日,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一點九固定計
    息。
  (四)詎債務人劉向紅自109年08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
    ,迄今尚欠480,5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
    債務人劉霈龍即劉愛主、張清花楊清花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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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480,510元     │109年8月1日起至   │0.9%    │109年9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109年12月31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110年1月25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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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