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劉向紅
債 務 人 劉愛主即劉霈龍
債 務 人 楊清花即張清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零伍佰壹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向紅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劉霈
龍即劉愛主、張清花即楊清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
訂借就學貸款8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以下同)
552,613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
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
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
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
息外,並就延遲還本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應付息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
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09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0年01月24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零
點九,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10年01月25日,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一點九固定計
息。
(四)詎債務人劉向紅自109年08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
,迄今尚欠480,5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
債務人劉霈龍即劉愛主、張清花即楊清花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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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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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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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80,510元 │109年8月1日起至 │0.9% │109年9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109年12月31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110年1月25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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