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76號
TTDV,109,消債更,76,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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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陳高秀梅
代 理 人 王舒慧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3,730 元(11×43×10 -1,000=3,73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 請人。
二、請釋明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存在並提出債務人清冊。三、請聲請人陳報其自民國107年11月12日起至109年11月11日止 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 補助),及與其相符之證明文件資料、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帳 戶之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 細且補登資料至聲請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 、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 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 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 達之日後)。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或勞保退休金?如有 ,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且補登資料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之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
六、請說明聲請人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 何(是否遭扣薪、清償情形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並 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法院公文及扣薪明細亦請一併提 出)。
七、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惟 嗣後毀諾。請說明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及毀諾之原因、聲請人 於「協商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聲請人「毀諾 時」每月收入數額為何?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及數額各為何? 如有「毀諾時」每月收入、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亦請一 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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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