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70號
TTDV,109,消債更,70,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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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高天祥 
代 理 人 許仁豪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元【 計算式:2×51×10-1,000=2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 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民國109年10月21日 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 ,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 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 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 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 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109年10月22日回溯5年 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 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四、請說明聲請人父、母親家族系統表,說明聲請人父、母親所 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及其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審略),如何分擔對聲請人父、母親之扶養費用?另請 提出聲請人父、母親及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108 、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清 單。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高進天、蘇新妹有無領取社福補助 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 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 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 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高進天、蘇新妹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自108年2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 頁明細影本)。
七、請提出聲請人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八、請陳報聲請人「個人」之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各項支出 項目、金額請以條列方式說明),並檢附各項支出之證明單 據(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匯款證明、轉帳存摺內 頁、租賃契約書、房租繳款證明、水電瓦斯費繳款單、手機 通信繳款單、扶養支出單據等)。
九、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且其上如有「有效人壽保險 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 本院。
、請提出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之房屋貸款契約。、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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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