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0號
TTDV,108,訴,220,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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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0號
原   告 邱士軒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複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謝明哲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陳聰儀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王冠斌 
被   告 黃嘉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並定於民國110年4月13日下午2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 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之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自公 布日施行,同年月22日生效,此觀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 第10項、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即明。二、經查,本件係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之損害賠償 事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繼 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另本件業經花蓮慈濟醫院函復原告之工作能力鑑定報告,請 到庭閱卷,並於民國110年3月31日前具狀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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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