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滿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亮儀
吳瑛娜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可供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12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並有本院收費答 詢表查詢結果可稽,是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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