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56號
TTDM,110,聲,56,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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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永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永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永坤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6月,現於法務部矯正 署臺東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0年2月3 日 法矯署教字第1100145662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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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