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77號
TTDM,108,易,177,2021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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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 年度易字第177 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基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毒偵字第30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基順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民國108 年6 月3 日17、18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馬蘭地區 之某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燒烤後吸 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被 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東縣臺東市 知本路2 段517 巷口處,因轉彎未打方向燈,經警攔檢盤查 ,並徵得其同意後執行搜索,當場於其褲子口袋內扣得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2.1224公克),復經警 於同日23時10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業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審理中之110 年2 月5 日死亡,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 308 至309 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不受理之判決。至本件之扣案物,是否符合單獨宣告沒收 之規定,宜由檢察官依職權為適法處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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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