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63號
TNDV,110,除,63,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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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陳木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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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