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63號聲 請 人 陳木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