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蔡智良
被 告 阮明順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393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1月13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