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56號
TNDV,110,訴,256,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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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6號
原 告 陳杏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柏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2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1
0,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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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