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3號
TNDV,110,補,173,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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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戴月琴 住○○市○鎮區鎮○○街000巷0弄0號 四樓之0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戴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11,8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已向本院聲請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6號訴訟救助,如其
訴訟救助之聲請經准予確定,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予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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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