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達呈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瑋呈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裕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7,238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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