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45號
TNDV,110,補,145,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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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陳侑頡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琪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是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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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