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31號
TNDV,110,補,131,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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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部科學園區臺南市○市區○○路0段 00巷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高美雯


被 告 博謙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部科學園區臺南市○市區○○路0段 00巷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曾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謙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741,7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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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謙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