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25號
TNDV,110,補,125,2021022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黃麗美
被 告 高明娟

高銘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高銘彬高明娟就如附表所
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土地及建物)取得所有權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行為及買賣、贈與等登記原因之行為。因系爭土地及建物
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如附表所示,有臺南市政府財政
稅務局臺南分局110年2月18日南市財南字第1103204303號函、系
爭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依此核算,原告請求之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878,751元(計算式:2,5
40,306元+414,000+2,541,317+442,900+2,940,228=8,878,751)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78,75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8,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編號 登記所有權人 土地或建物坐落 公告現值 土地或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價額或房屋稅課現值 1 高銘彬 台南市○區○○段000地號(原為鹽埕段3113-20) 33,700 75.38 2,540,306元 2 高銘彬 門牌:台南市○○○路0段000巷00號 197.85 414,000元 3 高明娟 台南市○區○○段000地號(原為鹽埕段3113-21) 33,700 75.41 2,541,317元 4 高明娟 門牌:台南市○○○路0段000巷00號 197.85 442,900元 5 高銘彬 台南市○區○○段000地號(原為鹽埕段3113-18) 26,800 109.71 2,940,228元 合計 8,878,751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