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23號
TNDV,110,補,123,202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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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黃秋發
被 告 魏秋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3,300元(依卷附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記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民國109年1月公告現
值780元/㎡×面積1735㎡=1,353,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至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464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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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