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林櫻蓉
被 告 鄭登讚
鄭登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鄭登讚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編號3地號土地上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予以拆除,並將上開
土地騰空返還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鄭登豫應將如
附表所示編號4至編號5地號土地上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予以拆
除,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
揭規定合併計算為4,286,24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附表:
編 號 土地地號 土地公告現值 (新臺幣)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 (圖面編號/平方公尺) 合計 (新臺幣) 1. 臺南市○市區○○段0000地號 13,400元/㎡ 01:95.772 13,400元/㎡×95.772=1,283,344.8元 2. 臺南市○市區○○段0000地號 13,400元/㎡ 03-1:10.594 13,400元/㎡×10.594=141,959.6元 3. 臺南市○市區○○段0000地號 13,400元/㎡ 03-2:65.955 13,400元/㎡×65.955=883,797元 4. 臺南市○市區○○段0000地號 13,400元/㎡ 02-1:122.674 13,400元/㎡×122.674=1,643,831.6元 5. 臺南市○市區○○段0000地號 13,400元/㎡ 02-2:24.874 13,400元/㎡×24.874=333,311.6元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4,286,2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