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10年度,2號
TNDV,110,家聲抗,2,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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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兼代理人 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變更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於民國10
9年12月15日本院109年度家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兩人非常不孝,不知感恩,枉費抗告人讓相對人從 幼稚園到大學都念學費昂貴的私立學校,抗告人栽培子女 長大成人是義務,但抗告人年紀大要洗腎又心血管裝了三 支支架,抗告人洗完腎要再補充營養蛋白質等費用與扶養 費無關,不能算在扶養費內,目前相對人兩人每月只給抗 告人每月共新臺幣(下同)5,000元,但每月固定要支付 就花掉2,000多元,如要增加其他費用也都算在5,000元, 實在不夠用,所以抗告人每月都要借支生活費再還人家, 這種生活實在很苦。抗告人於上次開庭有提及臺南市民每 月最低生活費用大約15,000多元,這確是行政院主計總處 核定民國105年臺南市民每月最低生活費,而公告至108年 之臺南市民每月最低生活費是20,114元。(二)抗告人向相對人提出很多抗告,不是說沒錢能一直提告, 主要是因為相對人在法庭不是說謊就是哭哭啼啼,抗告人 真看不下去只好用提告,提告費用抗告人大部份是用借的 ,但裁判費都是向書記官聲請分期繳納。相對人至今還說 謊沒偷東西,抗告人覺得很後悔為何抗告人會教出此種專 偷及說謊不實之言論,此種無知廉恥的女兒,抗告人自覺 很後悔,抗告人在生意上或社會上做人很實在,為何會有 此種不肖之女兒,這也是○○牙科診所親自告訴抗告人的, 絕無說謊。相對人說抗告人沒錢,怎麼可能冰箱內有冷凍 食品及多種水果,老實說冰箱內冷凍食品都是抗告人之姊 姊們住臺中怕抗告人生活費不足而寄冷凍食品給抗告人的 ,至於水果都是西勢廣興宮廟祭拜神明供奉水果拜完給抗 告人的。
(三)相對人乙○○說她109年之前是兼職故無報稅資料,這根本 又是說謊,相對人乙○○任職謙禾牙醫診所已有10年之久,



而且目前又是院長之特別助理,植牙生意很好,院長都會 私下塞獎金給相對人,當初任職是因相對人乙○○有卡債要 醫生發薪水請用現金支付,而且相對人又說她們診所員工 薪資每年調整1,000元,甚至相對人至今也去過日本6次、 韓國1次,請問相對人乙○○錢從何而來?而且相對人乙○○ 又說她假很多根本請不完,而抗告人自66年自創事業至98 年八八水災整廠二佰多坪廠房付之一炬,只好結束營業, 抗告人至今也從未出國玩過,抗告人希望庭上法官能從旁 了解,不要在庭上完全相信相對人之胡言謊話、不切實際 ,抗告人内心是非常難過的。
(四)相對人甲○○於95年自○○○大畢業就任職於派遺公司上班, 經常換工作直到103年很幸運的考取○○○之員工,至今也應 有6年之久,底薪加上每季獎金、福利金、加班津貼等等 ,抗告人估計每月之薪資至少有5萬至6萬,○○○加班每天 加班津貼是2,500元,其實也不必爭辯,國稅局查每年申 報薪資所得就很清楚,另外○○○又有運動會獎金及週年慶 獎金,每季獎金曾領過1萬元,也是相對人甲○○親自告訴 母親的,所以抗告人認為相對人甲○○之薪資應不少,再加 上○○○宣布今年年終獎金為41個月,最少也有百萬以上, 這說沒錢誰會相信。
(五)相對人說抗告人由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要保人變 更為抗告人,那是抗告人保險的身故保險金要保人變更為 抗告人是合理的,也是抗告人身故可向南山人壽申請身故 保險金,至於抗告人至今的醫療所需費用都是抗告人自行 負擔,也從未向相對人請求抗告人目前是提告增加扶費而 不是醫療費用。抗告人目前領有補助,是衛福部給洗腎病 人每次洗完腎買補給營養蛋白質等補給品的費用,此補助 與扶養費完全無關,再加上國民年金因抗告人有殘障補助 扣除外,只剩277元,除此補助外,抗告人目前均無其他 收人與補助。抗告人去區公所申請低收人補助或老人補助 ,卻因抗告人有2個子女,所以均無法申請通過,所以抗 告人才會再提告,增加扶養費每人每月2,500元,抗告人 認為這沒有過分要求。現在臺南市108年每人最低生活費 是20,114元,抗告人只要求每人每月給5,000元生活費; 另外相對人兩人每月之薪資和先生共3人,每月薪資有十 幾萬,請摸摸良心,請問相對人你們還有人性良心嗎?如 今抗告人自出生扶養相對人兩人自幼稚園三年(私立)國小 、國中補習班家教、高中聯招都沒考上,只好女的考私立 ○○女中、男的抗告人去拜訪○○中學家長會長安插入長榮中 學,相對人兩人都是私立高中每學期註冊抗告人要花10幾



萬,男的考取○○大學註冊費繳6至7萬元無法讀下去辦休學 ,隔年再去考南○○○,女的是○○科大也都是私立,請問抗 告人栽培相對人至大學畢業要花掉抗告人多少錢,請好好 想想吧。相對人兩個又侵占了抗告人的財產將近500萬之 多,說沒錢給扶養費,請問錢拿去哪裡為何要如此沒人性 ,抗告人心裡很痛苦,抗告人洗腎也已5年多了,再活還 有幾年,抗告人決不會因而打敗,侵占之財產奉勸還是歸 還趁年輕要錢自己認真努力賺吧,侵占不利之錢財不會有 好下場的等語。
二、經查:
(一)本事件經本院審酌全部卷證,認為原審裁定的結果與法律 規定相符合,應該維持,除引用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並補充:
 ⒈就家事事件法第99條所定各項費用命為給付之確定裁判或 成立之和解,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裁判 或和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變 更原確定裁判或和解之內容;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使關 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家事事件法第102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親屬間扶養事件準用之此觀同法第126條之規 定自明。是在給付內容尚未實現前,即可依家事事件法第 102條規定提起變更原裁定之內容。查兩造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家聲抗字第45號裁定相對人甲○○、乙○○應自該裁定確 定日起至抗告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各給付抗 告人2,500元;如不足1月者,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天數 之比例計算,上開給付如遲誤1期未履行,其後1年之期間 視為亦已到期之相對人等應給付抗告人扶養費之內容,並 未全部實現,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雖得向法院請求變更 原裁定關於給付扶養費之內容,然除有情事變更之情形而 依原裁判內容顯失公平者外,關於相對人等給付抗告人扶 養費數額,應均受該裁定之拘束,法院不得逕依當事人之 聲請而遽予變更。
 ⒉稽之本件抗告人抗告請求增加前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等給 付抗告人之扶養費數額之事由,無非係指責埋怨相對人等 過去之不是或雙方財產紛爭,或陳稱本院前扶養費裁定已 審酌之相對人等之工作、經濟情況,抑或表示之前於相對 人等未成年時養育其等已支付鉅額費用等情,均與扶養權 利人之需要有增減,抑或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身分地 位或其他客觀上影響其扶養能力之情事遽變,非原裁判當 時所能預料,如不予變更即與實際情事不合,而有失公平 者等之情事變更所應考量之事項無涉,況依抗告人所主張



臺南市民最低生活費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之平均消費基 準,自本院前裁定後該最低生活費或平均消費基準雖有增 加,然未有重大變動,亦無從據該等基準認定抗告人日常 生活所必要之費用有急劇增加之情,致前裁定所定相對人 等應給付抗告人之扶養費數額有變更之必要。
 ⒊基上,抗告人所提事由既均難認定有情事變更之適用,是 本件自無從依抗告人之聲請,變更本院前裁定所定相對人 等應給付抗告人之扶養費數額。
(二)綜上所述,本件原審駁回抗告人請求增加給付扶養費之聲 請,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從而,本件抗告人徒執前詞, 指摘原裁定失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資料,於裁定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予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蕙蘭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應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委任有律師資格者,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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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