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0年度,20號
TNDV,110,家聲,20,202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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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李尚羿即吳尚羿

相 對 人 吳文宏



特別代理人 吳政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吳政遇律師於本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6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為相對人吳文宏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 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 用之,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再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 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 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 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 義務事件,經鈞院以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6號審理中,因相 對人中風,行動不便,已呈無訴訟能力人狀態,聲請人為此 爰聲請鈞院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等語。三、查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刻正由 本院編分為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6號聲請事件審理中乙節,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綦詳,堪予認定。 又相對人目前意識時而清醒時而混亂,因下肢行動不便,故 使用輪椅行動,日常生活需部分依賴他人協助完成,故無法 到院等情,有台南市私立聖功老人養護中心109年12月16日 聖護字第1091216056號函1件可稽(詳見本院109年度司家非 調字第718號卷第81頁),是相對人為非訟行為之能力顯有 欠缺,足堪認定。惟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 義務事件,相對人有進行非訟程序之必要,其非訟能力既有 欠缺,又無法定代理人,自有必要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是 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為此參酌台南律師公會 參與法院個案律師名冊,經徵詢結果,吳政遇律師願意擔任 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經核於兩造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 件,吳政遇律師並非利害關係人,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相對



人之特別代理人之消極原因,本院因認由吳政遇律師擔任相 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是本院爰依法選任吳政遇律 師於本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6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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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