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0年度,22號
TNDV,110,家救,22,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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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侯○燕
代 理 人 郭廷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邱○迪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家境窘困,名下無任何財產,實 無力支出聲請費用,幸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核通過 ,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與邱○迪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審查表影本 為證,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邱偉迪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 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是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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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