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宇珍國際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三五巷十二號四樓
訴訟代理人 魏錦芳律師
複代理人 白德孚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管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麗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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