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管銷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7年度,1035號
SLDV,87,訴,1035,200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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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宇珍國際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三五巷十二號四樓
  訴訟代理人 魏錦芳律師
  複代理人  白德孚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管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麗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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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珍國際藝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