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941號
TNDV,110,司促,3941,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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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94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趙安喬即謝趙敏雯


謝極祥即謝清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貳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收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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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