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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77號
TNDV,110,司促,1177,202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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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7號
債 權 人 金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坎城風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給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 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坎城風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核 發支付命令,惟狀內債權人主張之債權請求,並無提出債權 證明文件,本院遂於民國110年1月19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 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然債權人逾期 僅提出單方面開具之統一發票影本及存證信函影本提出迄今 仍未補正。綜上,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本 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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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