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為相對人高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
人事件,未據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
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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