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24號
TNDV,109,訴,624,20210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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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24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上訴人 楊穎東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
吳鎧任律師
被上訴人
即反訴上訴人 謝峻傑
謝峻豪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本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反訴請求給付借款事件
,上訴人、反訴上訴人分別對於民國110年1月12日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62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1,400元
;反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000,000元,未據繳納反訴上訴費1
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
、反訴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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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