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517號
原 告 A女
兼法定代理
人 A女之父
前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佩心律師
被 告 張哲銘
張瑞仁
洪秋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雖為准許訴訟救助之事件,而未於原告起訴時徵 收裁判費,然仍有就諭知訴訟費用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78條,職權補充訴訟費用之諭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