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建宏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昭武
曾昆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7日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1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5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新臺幣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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