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233號
TNDV,109,訴,1233,2021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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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許菜玉
徐卉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穩中、陳毅、陳翔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51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2,29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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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