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31號
債 務 人 翁聆榕(原名翁淑琴)
代 理 人 黃懷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 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 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翁聆榕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 ,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斟酌關係人 之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度,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聲請人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