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9年度,272號
TNDV,109,家親聲,272,20210218,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親聲字第272號
抗 告 人 曾于軒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109年度家親聲字第272
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裁定提出抗告。查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