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洪克榕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洪金星、洪論之遺產
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相 對 人 洪振明
洪海河
洪金樹
洪晟豪
洪崇舜
洪登輝
洪景紹
周美秀
許顯忠
洪慶鐘
洪慶鴻
洪明榮即洪成得之繼承人
洪明和即洪成得之繼承人
洪明忠即洪成得之繼承人
史佳玲即洪成得之繼承人
洪常盛
洪益惠
洪益富
洪順家
洪進坤
洪素貞
洪茂峰
洪茂昌
洪志宏
洪周桂花
洪靖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 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
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 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 有明文。再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 108年度訴字第 468號民事判決,准兩造分割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兩造按 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及聲請人洪克榕、 相對人洪振明及洪景紹所提出之計算書、單據審查後,當事 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金額,爰裁定如 主文,並均應加計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本件相對人等經本院命限期提 出訴訟費用計算書及單據證明,除相對人洪振明、洪克榕外 ,其餘相對人均逾期未提出,相對人若有支出其他訴訟費用 ,仍得憑單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併此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洪克榕之訴訟費用(新臺幣) 應給付相對人洪振明之訴訟費用(新臺幣) 應給付相對人洪景紹之訴訟費用(新臺幣) 1 洪振明 18分之1 4,558元 Χ(1,809元) 4,891元 2 洪金星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應於管理洪金星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30分之5 13,673元 5,427元 14,673元 3 洪論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應於管理洪論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30分之5 13,673元 5,427元 14,673元 4 洪明榮、洪明和、洪明忠、史佳玲應於繼承洪成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30分之1 2,735元 1,085元 2,935元 5 洪海河 6分之1 13,673元 5,427元 14,673元 6 洪克榕 60分之1 Χ(1,368元) 543元 1,467元 7 洪登輝 75分之1 1,094元 434元 1,174元 8 洪金樹 150分之1 547元 217元 587元 9 洪晟豪 150分之1 547元 217元 587元 10 洪景紹 36分之4 9,116元 3,618元 Χ(9,783元) 11 洪益惠 90分之1 911元 362元 978元 12 洪益富 90分之1 911元 362元 978元 13 洪順家 90分之1 911元 362元 978元 14 周美秀 20分之1 4,102元 1,628元 4,402元 15 洪進坤 30分之1 2,735元 1,086元 2,935元 16 洪慶鐘 150分之1 547元 217元 587元 17 洪慶鴻 150分之1 547元 217元 587元 18 許顯忠 20分之1 4,102元 1,628元 4,402元 19 洪崇舜 75分之1 1,094元 434元 1,174元 20 洪素貞 150分之1 547元 217元 587元 21 洪茂峰 150分之1 547元 217元 587元 22 洪茂昌 150分之1 547元 217元 587元 23 洪志宏 150分之1 547元 217元 587元 24 洪周桂花 150分之1 547元 217元 587元 25 洪常盛 75分之1 1,094元 434元 1,174元 26 洪靖淳 60分之1 1,367元 543元 1,467元
計算書:
一、由共有人洪克榕預納之費用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1,240元 合計82,040元。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800元 鑑定費 70,000元
二、由共有人洪振明預納之費用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187元 合計32,562元 選任遺產管理人費用 1,000元 戶政規費 135元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1,240元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600元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6,400元
三、由共有人洪景紹繳納預納之費用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2,040元 合計88,040元 鑑定費 70,000元 鑑定費 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