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高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議方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 民國109年12月1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 於109年12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 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