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51號
原 告 陳愛如
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
被 告 徐登添
訴訟代理人 徐武琦
吳依蓉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 代理人 李政學
曾友和
被 告 杜楊玉好
訴訟代理人 杜瑞賢
蔡佳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2月2日言詞辯論時,以言詞所為追加之聲明尚有不明確之處,有待闡明,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