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662號
TNDV,106,訴,1662,20210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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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62號
上 訴 人 林群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奕曦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水岸陳盈灼遺產範
圍內連帶給付上訴人各新臺幣(下同)4,260,000元、3,229,401
元,經核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9,401元【計算式
:4,260,000元+3,229,401元=7,489,4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2,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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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