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5年度,5號
TNDV,105,醫,5,2021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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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醫字第5號
原 告 陳王月女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道律師
張堯程律師
被 告 李學真
陳建達
陳瑋蘋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

法定代理人 王志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吳欣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刑事庭106 年度醫易字第1號業務過失案件( 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醫上易字第76號),為本 訴訟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
二、查明該刑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之 規定,依職權撤銷本院停止訴訟,並裁定如主文所示。三、另查,原告已死亡,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之法定代 理人亦有變更,請提出書狀至本院,並承受訴訟之聲明,附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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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