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10年度,2號
TNDM,110,自,2,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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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自字第2號
自 訴 人 洪國森


上列自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 定有明文;又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 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 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洪國森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有卷附自訴狀1份在卷可稽,經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 2 項規定之意旨不符,爰依同法第329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即應委任律師 為自訴代理人,逾期不補正者,則為不受理之判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黃鏡芳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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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