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簡再字,110年度,1號
TNDM,110,聲簡再,1,2021020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簡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謝振雄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振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併請求本院調取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之修正理由並謂: 如聲請人於聲請時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 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但書之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判決 繕本;經命補正而不補正,且仍未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 者,法院應以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而裁定駁回。二、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雖具狀對本院109年度原簡字第12號、 第20號、第2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但聲請人之聲請再審狀 並未依法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 之正當理由,是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已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2 9條之規定;惟依前揭說明,此一瑕疵尚非不可補正,爰命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 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併請求本院調取之。若聲請 人逾期仍不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仍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 繕本之正當理由,即依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姝妤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