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82號
TNDM,110,聲,82,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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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邱曾憶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9年度易字第1412號),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罪、同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 之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 竊盜案假釋期間,短時間內又犯本案加重竊盜3次,有事實 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 起執行羈押在案。惟查,被告因另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 106年度聲字第330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 於109年8月19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而於 本院羈押期間,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借執行 殘刑8月又4日,經本院准許,被告已自110年2月8日起移送 法務部○○○○○○○○○○○執行中,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 1月19日南檢文壬110執更82字第1109002936號函、110年度 執更壬字第82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準此,被 告因另案已送監執行,自被告入監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 被告,本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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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