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05號
TNDM,110,聲,305,202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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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信吉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信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 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2月20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00146562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期日為1 10年9月25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 ,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冠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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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