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54號
TNDM,110,聲,254,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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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易文欽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0年度執字第881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5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易文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易文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易文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 案,均同屬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且時間均係集中在民國 109年1、2月間所為等情,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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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