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揮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
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揮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揮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偽證等案件,經分別判處罪刑確定 ,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其入監執行後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 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10月29日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2月3日函 暨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 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