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0年度,19號
TNDM,110,簡附民,19,202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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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李昕遠
送達代收人 沈雅玲
被 告 王志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簡字第17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於簡易程序,刑事簡 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 資依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 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二年法律座談 會刑事類提案第三十五號研討意見可資參照)。另法院認為 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二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一一0年一月二十二 日判決在案,原告遲至同年二月二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收狀戳記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 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且無可補正,應 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 據,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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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