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智翰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調偵字第1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智翰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心生畏怖為目的 ,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 第751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 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 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且僅以受惡害之 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 之危害為要件。被告因感情與金錢糾紛,而以傳送如附件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訊息方式恫嚇告訴人,一般人 均得認識乃加害生命、身體之惡害通知,在客觀上顯已足使 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告訴人當已因而心生畏懼無 訛。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 告於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先後以傳訊息恐 嚇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法益同一, 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事件引起,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 犯,論以一罪。再被告以一行為分別對告訴人穆雅雯、游 日祥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屬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因感情與金錢糾葛,竟不思理性解決,以傳訊 息為實施恐嚇行為,行為確屬不當,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之態度,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05 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1777號
被 告 吳智翰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智翰前與穆雅雯為朋友關係,二人因細故生有嫌隙,吳智 翰竟於恐嚇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LINE暱稱「阿夢」 傳訊附表所示之加害生命、身體等文字以恫嚇穆雅雯,使穆 雅雯心生畏懼,經穆雅雯轉告游日祥,致游日祥心生畏懼。二、案經穆雅雯、游日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吳智翰對其於附表所示時間傳送附表所示LINE訊息 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然查,被告上開犯行 有告訴人穆雅雯、游日祥之指述、附表所示LINE訊息翻拍截 圖在卷可參。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已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致生安全罪嫌。被告於 附表所示時間以LINE發送訊息予告訴人穆雅雯之恐嚇行為, 乃係本於同一恐嚇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上開恐嚇之 行為,並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檢察官 黃 齡 慧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 倖 儀
附表
編號 時間 LINE內容 備註 1 109年1月5日2時2分-11分 「從現在開始我要妳們兩個都死」、「你不會有好日子」、「跟你男朋友說」、「我要讓他死」 109年度偵字第7678號警卷頁45編號3截圖 2 編號1後某日2時至2分 「看誰先死」、「我一人抵你兩人的命我划算的」 109年度偵字第7678號警卷頁45編號4截圖 3 編號2後某日1時57分 「叫你男朋友最近出門小心點」 109年度偵字第7678號警卷頁46編號5截圖 4 編號3後某日2時23分至 「我一個配妳兩個夠了」、「我要死也會拖妳們兩個下來,不會讓妳們有好日子」、「跟你男朋友說他的命剩5天」、「叫他用全部的資源力量來抵擋這5天」、「我現在話說白了,我以命抵命」 109年度偵字第7678號警卷頁49編號7截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