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博翔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15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博翔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參拾壹萬零參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詹博翔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猴子」之成年男子,共同 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於民國 105年間某日起至109年8月6日為警查獲時止,由詹博翔陸續 介紹LINE暱稱「阿龍(即阿龍師、吳佶龍)」、「家宇(即 劉家宇)」、「猛成(即謝猛丞)」、「尚節(即杰仔)」 、「DD」、「阿翔(阿龍使用)」等會員,向「猴子」取得 「泰金888」運動簽賭網站之帳號及密碼,上網簽賭國內外 職業運動賽事,按比賽結果及網站設定條件決定輸贏,如會 員簽中可贏得相應之彩金,如未簽中,賭資歸「猴子」所有 ,且詹博翔負責向上開會員收取賭資及交付彩金,並提供其 申用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玉山銀行帳戶),供上開會員、「猴子」委託之會員「韋奇 」、「小雨」與「猴子」等人往來之賭資、彩金匯款使用, 詹博翔因而可獲取前揭經手會員未簽中之一成賭資作為其抽 頭金。嗣警方於109年8月6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區 ○○路00巷00號之1詹博翔之居所,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 搜索,查獲其以LINE連絡上開會員及其使用之玫瑰金IPhone 行動電話1支(含晶片卡1張),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詹博翔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並 有本院搜索票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上開玉山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各1份;通訊軟體LINE截圖60張在卷可稽,復扣得 行動電話1支(含晶片卡1張)在案,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部分
㈠、按刑法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賭博場所為公眾得出入 者為要件,而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 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 。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 訊息,例如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 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 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 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又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 行為,自不以參加賭博之不特定多數人同時聚集於一處,共 同從事賭博行為為必要,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 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亦可成立。㈡、所謂「集合犯」,係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犯罪本質 、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通常具有反覆或繼續之特性,此等 反覆或繼續實行之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 會通念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 罪類型而為包括一罪。故是否為「集合犯」,在客觀上應斟 酌其法律規定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 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而在主觀上則應 視其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次決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 判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16號判決意旨可參。㈢、①核被告詹博翔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 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②被告於 105年間某日至109年8月6日被查獲止,與「猴子」共同為前 述經營賭博期間,供不特定人士下注簽賭,其行為顯具有反 覆或繼續之特性,揆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16號判 決意旨,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 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僅成立一罪。③又姓名年籍 不詳,綽號「猴子」之成年人為被告之上游組頭,「猴子」 提供賭博網站之帳號及密碼予被告,被告再對外招攬下線賭 客,使賭客得以下注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不諱,亦 有行動電話截圖60張在卷可憑,可知「猴子」與被告對上開 事實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 犯。④被告與「猴子」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營利供給賭 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取財,竟意圖營利而經營賭博網站 聚眾賭博,助長賭博歪風及投機僥倖心理,對社會風氣具不 良影響,危害社會善良秩序匪淺;而被告參與時間自105年 某日起至109年8月6日止,時間不短。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 ,又被告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查;兼衡以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①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之行動電話1支,為被告 所有,且係用以犯本件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 時供述在卷,亦有行動電話截圖可查,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沒收。②被告於偵訊時供稱:賭客有輸,我才賺賭 金的一成,LINE訊息截圖是我與猴子對帳,「-」符號是代 表賭客輸錢等語(見偵卷第22頁反面至第23頁),經比對卷 內LINE訊息截圖,整理如【附表】所示,可知被告獲利共計 新臺幣31萬0360元,雖未扣案,然此為被告犯罪所得,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 條、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告獲利之計算(見警卷第15頁至第29頁)編號 內 容 獲 利 (新臺幣) 出 處 一 家宇-37700 阿翔-10600 阿益-2600 猛丞-9200 尚節-15000 阿龍師-1800 韋奇-13500 9040 警卷第15頁左上方 二 家宇-1300 阿翔-21500 尚傑-55000 7780 警卷第15頁右上方 三 阿翔-62500 猛丞-10600 尚傑-5200 小雨-7000 阿龍師-27600 偉琪-3300 11620 警卷第15頁頁左下方 四 阿益-14500 猛丞-12500 尚傑-19000 小雨-11900 阿龍師-16900 7480 警卷第15頁右下方 五 家宇-38500 阿翔-5000 啊益-1900 尚傑-16800 偉齊-9000 7120 警卷第16頁左上方 六 啊益-500 猛丞-3200 尚傑-62600 6630 警卷第16頁右上方 七 尚傑-38500 小雨-3400 4190 警卷第16頁左下方 八 家宇-1200 啊益-1500 尚傑-16600 阿龍師-12700 偉琪-8600 4060 警卷第16頁右下方 九 家宇-75800 阿益-4900 猛丞-10900 尚傑-46900 小雨-11800 阿龍師-17700 偉齊-22400 19040 警卷第17頁左上方 十 阿益-4900 尚傑-46900 小雨-11800 阿龍師-17700 偉齊-22400 10370 警卷第17頁右上方 十一 猛成-8900 阿龍師-5000 1390 警卷第17頁左下方 十二 猛成-62000 小雨-1600 啊龍師-32000 9560 警卷第17頁右下方 十三 啊龍師-9100 猛成-3100 1220 警卷第18頁左上方 十四 猛成-11300 1130 警卷第18頁右上方 十五 小雨-400 啊龍師-28600 阿葉-16500 4550 警卷第18頁左下方 十六 猛成-42200 4220 警卷第18頁右下方 十七 小雨-1900 阿葉-28300 3020 警卷第19頁左上方 十八 阿益-6200 小雨-5300 啊龍師-16600 阿葉-25000 5310 警卷第19頁右上方 十九 小雨-5300 啊龍師-10600 阿葉-20000 3590 警卷第19頁左下方 二十 阿益-15600 猛成-4800 阿龍師-40900 阿葉-25200 8650 警卷第19頁右下方 二一 阿益-15600 啊龍師-30900 阿葉-5200 5170 警卷第20頁左上方 二二 大頭-5800 猛成-8500 啊龍師-900 阿葉-22100 3730 警卷第20頁右上方 二三 阿益-15600 啊龍師-30900 猛成-8500 5500 警卷第20頁左下方 二四 阿益-15600 啊龍師-30900 4650 警卷第20頁右下方 二五 小雨-16100 1610 警卷第21頁左上方 二六 猛成-12100 1210 警卷第21頁右上方 二七 大頭-13100 阿益-10500 猛成-78200 阿傑-26100 12790 警卷第21頁左下方 二八 阿益-3100 小雨-500 360 警卷第21頁右下方 二九 大頭-9600 小雨-6600 1620 警卷第22頁左上方 三十 猛成-3200 小雨-1500 阿傑-14500 1920 警卷第22頁右上方 三一 大頭-14700 阿益-100 猛成-3000 小雨-1600 1940 警卷第22頁左下方 三二 大頭-1400 阿益-2600 400 警卷第22頁右下方 三三 大頭-1400 阿益-2600 猛成-67300 7130 警卷第23頁左上方 三四 阿益-3200 320 警卷第23頁右上方 三五 大頭-35200 小雨-8700 阿傑-12200 5610 警卷第23頁左下方 三六 啊意-1500 150 警卷第23頁右下方 三七 大頭-59500 阿傑-2800 6230 警卷第24頁左上方 三八 大頭-35400 阿益-9600 猛成-90900 阿傑-12300 14820 警卷第24頁右上方 三九 大頭-35400 阿益-9600 猛成-60900 10590 警卷第24頁左下方 四十 阿傑-32200 3220 警卷第24頁右下方 四一 阿益-700 猛成-70200 阿翔-32900 10380 警卷第25頁左上方 四二 大頭-14000 猛成-15700 2970 警卷第25頁右上方 四三 猛成-51400 5140 警卷第25頁左下方 四四 阿益-4000 400 警卷第25頁右下方 四五 阿益-1500 150 警卷第26頁左上方 四六 大頭-21900 猛成-41900 6380 警卷第26頁右上方 四七 阿益-6000 600 警卷第26頁左下方 四八 大頭-29600 阿益-2000 猛成-36000 6760 警卷第26頁右下方 四九 大頭-50700 阿益-500 猛成-29500 阿翔-42300 12300 警卷第27頁左上方 五十 猛成-49600 阿翔-12000 6160 警卷第27頁右上方 五一 大頭-13400 阿益-400 猛成-80700 阿翔-9900 10440 警卷第27頁左下方 五二 大頭-12700 猛成-21900 3460 警卷第28頁左上方 五三 大頭-38800 阿益-7500 4630 警卷第28頁右上方 五四 大頭-24900 阿益-2900 2780 警卷第28頁左下方 五五 阿益-200 猛成-53400 5360 警卷第28頁右下方 五六 大頭-11400 1140 警卷第29頁左上方 五七 阿益-2600 260 警卷第29頁右上方 五八 大頭-21500 猛成-23900 傑仔-21300 6670 警卷第29頁左下方 五九 大頭-54400 5440 警卷第29頁右下方 合計 310360